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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家庭的悲剧到底是谁造成的 原生家庭的悲剧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时间:2018-10-03来源:干必网作者:cyf阅读:

对于原生家庭很多网友还是觉得这个东西还真的是有那么一点不知道到底说的是个什么,其实就是指父母的家庭,儿子女儿并没有组成新的家庭这样的情况都可以说是原生家庭,但是现在这样的家庭有非常多的悲剧,那么这样的悲剧到底是谁造成的呢?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看看详细介绍!

原生家庭的悲剧到底是谁造成的 原生家庭的悲剧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在古代,老子杀儿子不犯法吗?显然,按照唐宋时期的立法,老子杀了儿子是犯法的。不过,传统法律对亲属间犯罪的刑罚,通常又不同于对一般犯罪行为。

“知道”跟你谈谈,“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真的成立吗?

我曾在网上看到有人问:“在古代,老子杀儿子不犯法吗?求具体解释一下。”提出这个问题的网友,想来对中国传统法制不甚了了,又有些好奇。但他的好奇心恐怕要被一个网络答题大神毁掉了,因为此人回答说:“的确,在古代,父杀子是无罪的,无论理由是什么,这是礼法,也是传统。”这一回答还被某网站推荐为“最佳答案”。

我要是知道答题者是何方神圣,一定会建议他:不要好为人师,有时间的话不妨翻翻《唐律疏议》或者《宋刑统》,因为里面明明白白地记载:“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宋朝的法律还强调了对弃婴、溺婴行为的处罚:“弃之者,徒二年;杀者,徒三年。”显然,按照唐宋时期的立法,老子杀了儿子是犯法的。

不过,传统法律对亲属间犯罪的刑罚,通常又不同于对一般犯罪行为。比如说,同样是盗窃罪,盗了亲属的财产,跟盗了陌生人的财物,受到的刑罚是不一样的——法律对亲属间的财产犯罪行为,处罚往往会更轻一些。再比如说,同样是杀人罪,杀害尊亲属跟杀害其他人,量刑往往也是不一样的——法律对杀伤尊亲属的犯罪,处罚会更加严厉;反过来,如果是尊长杀伤了卑幼,法律给出的刑罚则要轻于一般杀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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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独传统中国的立法具有这样的特点,即便在今日,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仍保留着类似的定罪原则。比如韩国刑法典第251条规定,家长杀害婴儿,将面临10年以下劳役的刑罚,而法律对一般杀人犯罪的处罚是死刑、无期徒刑。

许多人对此感到无法理解。将亲属间犯罪与一般犯罪区别对待,也许还好解释,因为发生在亲人间的人身伤害毕竟更令人难以接受。那法律又为什么要将杀伤尊亲属与杀伤卑亲属区别开来呢?这可能体现了一种尊卑有序的地方性伦理价值,但归根结底,还是基于普遍的人性假设:父母对于子女都有出于本能的爱护,极少有人会故意伤害自己的子女,因此,即使法律对杀伤子女罪行的处罚略轻,也不会产生犯罪激励。

请注意,支持这一假设的关键要素是血缘,而不是伦理关系。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存在血缘,比如继父、继母与继子、继女,情况可能又不一样。我讲个小故事:北宋初,开封有一名女子残忍地杀掉了丈夫前妻所生的儿子。未久,泾州定县也发生了一起人伦惨案:一名妇女将儿媳割喉杀死。按《宋刑统》,这两名凶手只会受到“徒二年”至“徒三年”的刑罚。但宋政府认为这一法定的处罚畸轻,不合情理。为此,他们修订了刑法:“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姑杀妇者,并以凡人论。”将继母杀伤丈夫前妻之子女、家婆杀死儿媳的犯罪行为,剔出亲属间犯罪的法律适用范围。

宋政府这么解释修订刑法的理由:“孝慈所生,实由乎天性”,“嫡继之际,固有爱憎之殊”,“法贵原心,理难共贯”。换言之,国家立法的基础,乃是普遍的人性假设,而不是抽象的伦理原则。

那么,国家又为什么有权将“老子杀儿子”之类的行为列为犯罪,并作出刑罚呢?这需要有政治哲学上的解释。可以想象,在父权制原始部落,族长、家长对其族众、家人操有天然的生杀大权,“老子杀儿子”乃是天经地义的父权。但国家的出现,改变了这一野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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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用一则小故事略为阐释:孔子的弟子曾参,是一个有点愚孝的人,有一次锄瓜,因不小心弄断瓜根,被暴怒的父亲一棍子打昏,但曾参苏醒后却向父亲赔罪,还回到房间弹琴,表示身体并无不适。你知道,儒家非常尊崇孝道,那孔子是不是对曾参的孝行表示赞赏呢?不是。恰恰相反,孔子很生气,将曾参痛骂了一顿:“汝非天子之民也?(你父若)杀天子之民,其罪奚若?”

人们多从“正确的孝道应当如何如何”的角度解读这个故事,这当然没有错,只不过失之流俗。其实这一故事还可以从政治哲学的角度作出更深刻的解释:国家出现之后,每一个人都有着双重身份,既是父母之子,又是国家之民。父亲有权教训自己的儿子,却无权杀伤国家的臣民。父权之上,还有普遍保护人权的王法。

东汉时,在著名的白虎观会议上,儒家还从政治神学的高度,解释了为什么国家要对“老子杀儿子”作出惩罚:“父煞(杀)其子死,当诛何?以为天地之性人为贵,人皆天所生也,托父母气而生耳。王者以养长而教之,故父不得专也。”参加白虎观会议的儒家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天地所生,只不过借用了父母的精血。国家受命于天,负有养教子民的责任;父母虽有生身之恩,却无杀伤子女的权力。

许多人以为儒家讲的是“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又认为西方基督教义视万民为上帝子女,冲击了“老子杀儿子”的父权合法性,而中国传统恰恰缺乏这样的神学理论。但看了本文之后,你会发现,那些说法不过是对中国历史与传统的无知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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